2023-06-21 14:37:38 来源:法务网
【资料图】
案例
小张入职于一家环保科技公司,入职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一个月后公司又让其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书,2017年7月初,公司就各自找理由想让小张主动辞职,小张坚决不同意,后公司便以小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小张辞退,同时收回了小张的门禁卡及工作资料,小张不服提起仲裁,要求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的赔偿金等诉求。
本案主要谈未签劳动合同的争议,开庭时单位针对此争议辩称:“劳动合同即可以从广义理解也可以从狭义理解,我单位是没有直接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签订了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书该两份书面文件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该两份文件内容也载明了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认为:从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的内容来看,均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协议、补充保险及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入职登记表仅就劳动者的身份信息、社会关系等与身份有关的事项做了登记,而保密协议也仅就保密事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除身份信息外,劳动合同的其它必备条款均不具备,因此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均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另,从劳动合同签订目的来看,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也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家强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以书面形式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在发生争议时可以提供有效的证据,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填写入职登记表仅是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信息登记,签署保密协议的目的仅是要求劳动者遵守保密协议要求,对劳动者自身保护并未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只有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在内容上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约定时,才能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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